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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你是说《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》课程中的案例B吧? 该案例中企业会计利润为1,000万元,其中包括了捐赠的150万元(营业外支出)。如果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话,企业需要将150万元全部调整,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,150万元(1,000万+150万)。而现在接受捐赠的机构具有税前扣除资格,但当年只能扣除120万元,剩下的30万元需要调增,因此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,030万元(1,000万+30万)。你需要理解的是,会计利润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,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调减后的结果。
企业税前扣除部分是不是讲错了?明明是用1000万减120万再乘税率,怎么还用1000万加30万。总利润才1000万,还把人家加高了?就解。